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勝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陸萬柒仟陸佰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肆拾柒萬零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㈤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
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4年02月24日起至96年0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4月07日止累計523,303元未給付,其中149,517元為本金;373,70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92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92年
01月06日起至96年0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4月07日止累計84,318元未給付,其中20,
966元為本金;55,431元為利息;7,92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於①93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分
70期攤還,②94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均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9年04月07日止累計①1,757,260元(其中470,663元為本金,1,286,597元為利息)、②657,757元(其中176,17
5元為本金,481,582元為利息)未給付,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㈣所示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04月07日止累計44,962元未給付,其中11,811元為消費款;33,151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㈤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