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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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補字第二○五號原告 簡志澄 被告 洪婕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