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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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哲瑋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哲瑋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江哲瑋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均未依保護令所載前往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而未完
成處遇計劃,係其一違反保護令行為接續之動作,只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院通常保護令裁
定之效力,未於期限內遵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有害家庭暴力之防治,所為誠屬不該,併考量其自述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兼衡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振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25號被告江哲瑋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哲瑋前於民國111年9月5日2時許,先後在嘉義縣○○鄉○○村○○○00號之00住處毆打其配偶甲○○及在嘉義縣○○鄉○○村○○00號之0甲○○之父乙○○之住處有傷害乙○○之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681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其裁定內容為:一、相對人(即江哲瑋)不得對被害人(即乙○○)實施家庭暴力…,五、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週1次,每次至少1.5小時,並應於112年9月30日前完成。六、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江哲瑋收受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在上開保護令期間內,明知應於112年9月30日前完成24週,每週至少1.5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然其竟基於違反保護令裁定內容之犯意,於接獲嘉義縣衛生局通知其進行認知教育輔導之函文後,始終拒不到場,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江哲瑋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68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1份、嘉義縣政府112年10月16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250158號函文1份、嘉義縣家暴加害人未完處遇案件檢核表1份、個
案匯總報告1份、嘉義縣衛生局111年12月9日嘉衛心字第1110037832號函、嘉義縣社會局111年12月6日嘉縣社社工字第1110046835號函文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嘉義縣政府112年3月2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046291號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112年5月2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105611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112年6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151499號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112年8月22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203248號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檢察官侯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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