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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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張博惟 被告 林昌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七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博惟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71號,被告林昌龍詐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