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9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376號),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林義芳 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林義芳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10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甲車),欲自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前之路肩由北往南方向起駛時(起訴書誤載為沿雲林縣林內鄉九芎村大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依本院113年7月17日勘驗監視器光碟影像暨截圖更正),本應注意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該路段之路肩起駛變換至內側車道後欲跨越分向限制線向左迴轉,適 柳家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同向內側車道後方駛至,亦未能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反超速行駛,林義芳所駕駛甲車遂與柳家燊所騎乘之乙車發生碰撞,柳家燊因此受有右側橈、尺骨開放粉碎性骨折、右眼格狀視網膜病變等傷害。
㈡案經柳家燊告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義芳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偵卷第17至20頁、本院交易字卷第41至5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柳家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他卷第49至50頁、偵卷第17至20頁),並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2紙(他卷第25頁、第31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1份(他卷第45至46頁、第51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4張(他卷第52至63頁)、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他卷第27頁)、車輛查詢清單報表1紙(他卷第44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急診檢傷評估紀錄1紙(偵卷第29頁)、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113年4月23日嘉監鑑字第1130034010號函暨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偵卷第35至38頁)、本院113年7月17日勘驗監視器光碟影像筆錄暨截圖1份(本院交易字卷第45、5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致人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在處理現場對員警承認為肇事人乙情,有雲
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內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本院卷交易字卷第29至31頁)在卷足佐,是被告自首而接受裁判,本院認其應有接受司法審判之決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係因被告未讓告訴人之
直行車先行,亦未注意安全距離,貿然向左變換車道進入內側車道欲左迴轉因而與告訴人所其稱之機車發生碰撞駕駛之車輛,導致告訴人受有傷害,實有不該,並參酌告訴人到庭表示:如果沒有和解請從重量刑之意見,以及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被告駕駛之車輛種類等情形,另考量被告雖曾與告訴人試行調解,然未能成立調解之情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本院交易字卷第67頁),及告訴人對本案之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之情形。惟念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為低收入戶及有輕度之身心障礙,被告並已提出其中華民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雲林縣斗六市低收入戶證明書1紙為據(本院交易字卷第57、59頁),其為獨居,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較差等一切情狀(本院交易字卷第5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易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