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36號上訴人即原告 姚賜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堡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