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22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6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