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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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明即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及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忠明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忠明因恐嚇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侵占及公共危險罪,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未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