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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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壬○○全部之遺產清冊(除原提出之遺產明細外,可參考被告丁○○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提出民事答辯狀所載之內容,見本院卷第135至137頁,切勿遺漏)。
二、陳報關係人癸○○之死亡日期,並提出癸○○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關係人子○○(歿)之繼承系統表,子○○之子女有應列入被告者,應追加為當事人,並提出其等之最新全部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