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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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15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O0000000號」均更正為「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O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O0000000號」均誤載為「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O0000000號」,惟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O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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