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訴字第1290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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