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9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2299號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