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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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3號上訴人保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7,37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