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羅心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碧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