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名震 (原名 黃銘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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