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附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2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吳為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