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3116號債權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以書面陳報其是否進行清算程序之法院文件,如已完成清算程序,請一併陳報清算人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擎天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