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華亭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宗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杰睿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最新法定代理人之資訊到院
,如有誤應併予更正,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以劉宗衍為法定代理人,然依卷附之臺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文所示,主任委員劉宗衍之任期業於民
國106年6月30日屆滿,原告應補正最新選任之法定代理人
資料,如有誤應併予以更正,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更正,如逾期未補正、更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