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黃宇蓮
被 告 林文呈
林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編號18之土地內容「馬稠後段」之記載,應更
正為「草店段」;編號19之土地內容「馬稠後段」之記載,應更
正為「河東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