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華勲
相 對 人  葉正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於宜蘭縣蘇澳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件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
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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