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毛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佳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