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麗霜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葉麗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513,926元,應繳裁判費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4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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