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因被告竊盜上訴(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三八號)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被告已撤回刑事部分之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