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代號:0000000000B)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號)
姓名、住址詳如密封袋內兼法定代理人E女(代號:0000000000A)
姓名、住址詳如密封袋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8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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