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49,50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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