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47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
二、被告出入國日期證明書。
三、本件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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