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4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二、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請依限期補繳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