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二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