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四三九號),本院認不宜行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係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該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在本院臺南簡易庭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侵入住宅之告訴,此有本院九十六年度南簡調字第九三六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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