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7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本院九十六年度婚字第一七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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