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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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從而受刑人僅得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本身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格,聲請人即受刑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