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68號
原告 王義文
被告 李孟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