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5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68號

原告 王義文

被告 李孟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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