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銓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一○九五分之二○,及其上建物即第七八二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鄰○○街○○號五樓房屋所有權全部,以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登記、共同收件字號民國九○年南地所資字第○八○七七○號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經銷被告所生產製造之益壽多牛乳及優酪乳等產品,經銷期間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止,原告並提供其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一○九五分之二○,及其上建物即第七八二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鄰○○街○○號五樓房屋所有權全部,設定一百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供作貨款之擔保。茲因上開經銷合約期滿後即未與被告續約,原告亦未積欠被告貨款,故該抵押權應已消滅,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經銷商合約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一份、被告公司登記資料一件、經濟部公司執照及
乙、被告方面:被告與原告間,確已無債務存在,被告願將抵押權塗銷,認諾原告之請求。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抵押權已消滅,原告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一○九五分之二○,及其上建物即第七八二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鄰○○街○○號五樓房屋所有權全部,本金最高限額一百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之請求,已經被告加以認諾,依前開規定,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據以起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