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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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九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除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經登載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台灣新生報第十三版,此為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二、前項公示催告已命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支票,惟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雙興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貳萬元│AA三一○九九七│││││銅鑼簡易型分行│││五││├─┼─────────┼─────────┼───────────┼────────┼────────┼──┤│2│ 賴源枝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柒萬叁仟陸佰元│AA三一一六二八│││││大湖分行│││○││├─┼─────────┼─────────┼───────────┼────────┼────────┼──┤│3│賴源枝│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叁萬元│AA三一一六二八│││││大湖分行│││一││├─┼─────────┼─────────┼───────────┼────────┼────────┼──┤│4│賴源枝│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柒萬零肆佰元│AA三一一六二八│││││大湖分行│││二││├─┼─────────┼─────────┼───────────┼────────┼────────┼──┤│5│ 胡清光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捌萬肆仟元│AA三一三九二○│││││大湖分行│││五││├─┼─────────┼─────────┼───────────┼────────┼────────┼──┤│6│ 張金妹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叁萬伍仟元│AA三一三一八八│││││大湖分行│││七││├─┼─────────┼─────────┼───────────┼────────┼────────┼──┤│7│張金妹│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壹拾柒萬肆仟元│AA三一三一八八│││││大湖分行│││八││├─┼─────────┼─────────┼───────────┼────────┼────────┼──┤│8│ 蔡進火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壹拾叁萬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