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12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林才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雪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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