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8號債權人 陳翊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宗俊 、 王家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林宗俊」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㈢確認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依狀附和解書影本
王家蓁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