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竣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竣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查受刑人詹竣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肆│97年5月4│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97年8月22│││二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品│││署97年度毒│度審訴字第│年9月15日││││││偵字第2484│1613號│確定││││││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捌│97年5月5│臺灣桃園地│臺灣板橋地│97年8月22│││一級毒│月│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品││回溯26小時│署97年度毒│度審訴字第│年9月15日│││││內某時│偵字第2484│1613號│確定││││││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伍│97年3月6│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9月3│││二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品│││署97年度毒│度易字第11│年9月25日││││││偵字第2719│93號│確定││││││號│││├─┴───┴─────┴─────┴─────┴─────┴─────┤│備註:││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