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訴人 林玉燕 被上訴人 劉賴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1年1月16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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