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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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20號、第3305號、第3527號、第3936號、第6069號、第6477號、第6638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9681號、97年度偵字第11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7月1日予以羈押,並裁定於97年10月1日、97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本裁定業於民國98年1月23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