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証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71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連帶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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