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3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8年6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99年1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自98年8月7日起至99年1月6日止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該期間應予扣除)。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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