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甲○○
戊○○丙○○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