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龍輝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上鈞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 律師上列被告等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等3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均自民國97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莊明達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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