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曾耀群
許立錡 被告宏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娜 被告 楊朝任
楊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24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6頁、第23頁、第29頁),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宏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錦公司)前為公司周轉之用,於110年3月10日邀同被告 楊適任 及楊欣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貸2筆共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借款,供其一次動撥周轉使用,借用期限均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2筆約定之利息及還款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内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如經伊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開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宏錦公司又於111年7月26日邀同楊適任及楊欣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訂借1,000萬元之借款,供其循環動撥周轉使用,憑撥款通知書動撥,每筆借款不得超過180天,借用期限自111年7月26日起至112年7月26日止,利息按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2.055%計算,並於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内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如經伊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開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詎宏錦公司自111年11月18日起公司電話均無人回應,同年11月21日親洽宏錦公司臺北營業處所,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後經新聞媒體報導,宏錦公司勞工因尋不著負責人給付薪資,已集體向勞工局申訴,且報導內容有負責人及家族成員已捲款跑路、逃匿無蹤之情事,顯見宏錦公司已因財務惡化有明顯經營危機,恐影響其償債能力,依放款借據特別條款第1條第12款之規定,宏錦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共1,371萬7,83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宏錦公司應立即清償全部欠款。而楊朝任、楊欣樺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宏錦公司臺北營業處所現場照片、宏錦公司相關新聞報導、催收/呆帳查詢單、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6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彰雅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借款書號(帳號)借款金額還款方式利息動撥時間1000000000000400萬元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分48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攤還本息。111年1月1日至契約止日,改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055%計算,並於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110年3月10日0000000000002000000000000200萬元自撥款後分60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攤還本息。111年1月1日至契約止日,改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155%計算,並於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110年3月10日000000000000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借款書號(帳號)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計息期間週年利率計息期間週年利率1000000000000270萬3,755元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4.43%111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0.443%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886%2000000000000630萬8,762元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4.43%111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0.443%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886%300000000000033萬5,295元111年11月10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2.43%無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3.43%111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0.343%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686%4000000000000301萬7,674元111年11月10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2.43%無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3.43%111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0.343%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686%500000000000027萬470元111年11月10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2.53%無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3.53%111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0.353%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706%6000000000000108萬1,880元111年11月10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2.53%無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3.53%111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0.353%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706%合計1,371萬7,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