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56號聲請人 黃文瑞 相對人 黃致化 關係人 黃進松
黃文財 黃寶珠 黃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致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黃文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之監護人。
指定黃進松(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致化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因腦中風罹病,經家人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目前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且情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請求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黃進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為憑;又經本院審驗相對人黃致化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相對人臥床,無法言語,對叫喚亦無反應等情,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左側大腦梗塞中風,造成意識重度障礙,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亦已喪失,在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7分,無法為任何言語表達等語,此有本院104年12月1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致化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之配偶、長子均已死亡,目前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關係密切之親屬,為其次子即聲請人與其他尚生存之子女即關係人黃文財、黃進松、黃寶珠、黃寶蓮,而關係人黃文財目前因右側出血性腦中風等疾病接受手術後休養中,並無能力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相關事務,是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子女僅聲請人及關係人黃進松、黃寶珠、黃寶蓮有能力處理其事務,聲請人於本院勘驗時表明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之監護人,關係人黃進松、黃寶珠、黃寶蓮亦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黃進松另出具同意書同意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聲請人及關係人黃寶珠、黃寶蓮亦出具同意書,同意由關係人黃進松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長子雖已死亡、關係人黃文財雖因病無法表示意見,然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家屬於104年10月16日曾召開親屬會議,其長子配偶與關係人黃文財之子均出席會議,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由關係人黃進松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在卷可參,顯見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家屬對於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由關係人黃進松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一事均已達成共識。 再衡 之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之次子,與受監護宣告人黃致化親屬關係密切,且年僅60歲,應有能力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之監護人,而關係人黃進松為受監護宣告人黃致化之四子,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親屬關係密切,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之財務狀況應有所知悉,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上情後,認由聲請人黃文瑞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黃文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之監護人,而黃進松係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之四子,既瞭解其財務狀況,又同意擔任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致化財產清冊之人,爰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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