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0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文鵬 債務人 蔡材明 債務人 蔡林阿月
一、債務人蔡材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蔡材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林阿月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蔡材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材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林阿月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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