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史文孝
訴訟代理人  陳奕蘭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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