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17號原告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 林玉勤 原住臺北市○○區○○路4段709巷19之
包淯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04年10月9日下午5時宣示。
惟查,本院前開指定宣示期日,適為國慶日逢週六,週五補假1日,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04年10月12日下午
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馮莉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