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17號原告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 林玉勤 被告 包淯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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