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810號上訴人 城健倫 (即 城振銘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汪智陽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常淑慧